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勝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旺
右聲請人因與彰化縣伸港鄉農會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右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賴勝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上訴人勝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王 錦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