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
代 理 人 游 美 珠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 福 安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