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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三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立益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琳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台
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以訴外人魯瑞澤簽發面額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本票為憑,以魯瑞澤與魯簡秀霞所有坐落台北縣深坑鄉○○段土庫小段七六及七九地號之土地設定五百萬元抵押權登記,約定權利存續期間自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三月十九日止,即清償期日為七十八年三月十九日。
嗣伊因買賣而取得系爭七六、七六之三六(分割自七六地號)、七九、七九之二六地號土地(分割自七九地號)之所有權。
本件上訴人所持有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七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其請求權因未於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前行使而罹於時效,上訴人又未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前行使其抵押權,則依民法第八百八十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亦己罹於時效而消滅。
因系爭土地上有上開抵押權,以致伊無法對外借貸,已妨礙伊行使所有權等情,爰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八百八十條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求為上訴人應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於台北縣深坑鄉○○段土庫小段七六、七六之三六、七九、七九之二六地號土地於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所設定之伍佰萬元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之判決。
上訴人則以:系爭土地係訴外人魯瑞澤、魯簡秀霞向伊借款五百萬元所提供之擔保,並以魯瑞澤簽發之本票係作為借款憑證,迄今本息均未受償,尚無罹於時效之可言。
縱如被上訴人所稱票據請求權因時效消滅,尚有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利得償還請求權,亦在擔保範圍內。
又被上訴人曾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以存證信函致伊,表達願意清償之意旨,而承認此債權存在,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亦有中斷時效之效力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依審理之結果,以,被上訴人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為證,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按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且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
查依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登記申請書及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函所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係對訴外人魯瑞澤所簽發之前述五百萬元本票債權,上訴人辯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者係借款債權,然未舉證以實其說,委無可採。
至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之利得償還請求權,係票據法上之一種特別權利,並非票據權利,自非本件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效力所及之範圍。
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民法第八百八十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對於時效完成後所為之承認,除債務人知時效之事實而為承認者,其承認可認為拋棄時效利益之默示意思表示外,本無中斷時效之可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六二○號判例參照)。
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本票債權,其票據上權利自到期日七十八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一年三月十九日已滿三年,其間上訴人雖於七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催告訴外人魯瑞澤、魯簡秀霞請求清償債務,惟上訴人未於請求後六個月內起訴,依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足認上開本票債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上訴人不得行使權利,已因時效而消滅。
至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曾承認本件債務存在,並函知上訴人洽商清償事宜,而有時效中斷效力云云,並提出被上訴人於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七月三十日寄給上訴人之存證信函及廖修三律師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函為證。
惟上開函件僅表示上訴人如認其對魯瑞澤等尚有債權存在,應於指定期限內洽商解決事宜,並未為承擔該債務之意思表示。
上訴人既非債務人,亦無承認之事實,是上開函件內容自無中斷票據債權時效之效力。
上訴人復未能舉證證明其於上開本票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即至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間曾實行抵押權,上訴人前述時效中斷之抗辯,不足採信。
被上訴人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現因系爭土地上存有抵押權,致使被上訴人無法利用系爭土地對外借貸,被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之作用,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維持第一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駁回其上訴,經核於法並無違背。
上訴論旨,仍執陳詞,並就原審取拾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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