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8,台上,563,1999031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九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部分之判決,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一百九十五萬元及法定之利息、違約金部分,業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此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竟仍將甲○○列為被上訴人,一併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四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