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
聲 請 人 乙○Robe
甲○Anto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楊 隆 順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黃 義 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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