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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五六○號
抗 告 人 乙 ○ ○
丙 ○ ○
甲○○○
右抗告人與教育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灣
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號抗告人與教育部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三千二百零八萬二千零五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四十八萬一千二百三十三元,抗告人僅繳一千八百九十九元,尚不足四十七萬九千三百三十四元,而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抗告人已分別於八十九年八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逾期仍未遵行,原法院乃以其上訴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抗告人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鄭 玉 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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