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五號
聲 請 人 朗奴‧沃森R
史華絲‧沃森
共同代理人 黃荔芬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陳 碧 玉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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