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9,台聲,610,20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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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聲請交付子女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離婚後交付子女事件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查本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確定裁定係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聲請人對之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陳 淑 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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