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89,台聲,571,20001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賴
甲○○Dia
共同代理人 許瑛琄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李 慧 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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