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丙○○LAN
乙○○OMA
共同代理人 秦羽儀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朱 建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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