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台職字第二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被上訴人丁○○變更應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民國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號民事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丁○○應為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朱 建 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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