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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簡聲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許良臺
訴訟代理人 劉瓊齡
右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七三號裁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之規定,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范 秉 閣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曾 煌 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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