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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二號
聲 請 人 多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正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就聲請人對第三人該院提存所所提存之免假扣押擔保金予以強制執行,經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民執二字第一九三五一號受理在案。
因相對人就該強制執行事件所憑之執行名義,為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五八號確定判決,茲聲請人已對該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以八十九年度再字第七十九號受理在案。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再審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以九十年度台再字第九號判決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在案,其聲請裁定停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民執二字第一九三五一號給付退休金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自屬無從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並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秀 得
法官 陳 重 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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