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0,台聲,73,20010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七三號
聲 請 人 西園坊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古氏宗祠禮英書苑敬天懷祖基金會
法 定 代理人 古美慧
聲 請 人 理清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鄭清英
共 同 代理人 古建誠
右聲請人因與保證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本院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件就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所為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四、十三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

並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八條、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延 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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