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3,台聲,72,2004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 請 人 乙○○○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金額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他
字第六九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黃 秀 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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