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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東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就聲請人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聲請移送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選任律師江信賢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正 一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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