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四 月 四 日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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