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TPSV,96,台職,8,200703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八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

件,聲請再審,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四日本院裁定(九十六
年度台職字第六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主文欄所載本院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五○號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度聲字第五一六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朝 雄
法官 謝 正 勝
法官 鄭 玉 山
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袁 靜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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