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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032號
原 告 楊文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改制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竹監新四字第51-E3PA8033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元(如有起訴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改制後: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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