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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081號
原 告 陳思齊即利祥租車行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改制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北監宜裁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為被告,代表人:黃鈴婷(所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 東 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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