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129,202310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29號
原 告 胡芳 住○○市○○區○○路00巷00號10樓2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M2106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狀原告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0樓2」,門牌號碼應補正記載完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