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186,2024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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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尚武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吳季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8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1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日寄存送達後由上訴人於113年7月4日領取,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稽。

故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36條、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9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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