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203,2023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203號
原 告 張永杰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訴訟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
為之112年度交字第12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203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聲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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