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3,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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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3號
原 告 林俊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北市裁催字第0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如有不合法而不能補正之情形,例如起訴逾期,縱使繳費仍將予駁回,請妥適考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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