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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23日112年度交字第1422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未依限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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