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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訴訟代理人 周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晟誠環保有限公司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27日112年度交字第150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未依限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246第2項規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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