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57號
再審原告 姜榮昇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12年度交字第96號裁定,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駁回,並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9月12日112年度抗字第13號駁回抗告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