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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1643號
原 告 康淑惠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新北裁催字第48-AFV37375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林 家 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樓 琬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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