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167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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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679號
原 告 張博鈞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再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而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再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為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依上開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送達,不能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73條為之者,自得依同法第74條寄存送達之方式以為送達,亦即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適當位置時,即完成送達,且該條並無如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之規定,是於寄存送達完畢之時即發生送達效力。

三、經查,原告不服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須於原處分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之不變期間為之,方屬適法。

惟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已於附表送達日期欄所示之日分別寄存送達在臺北青年郵局及華江橋郵局,並分別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原告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等情,有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81、211頁)在卷可參,足見原處分送達均屬合法。

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起算,且因原告應受送達地址位於臺北市萬華區,毋庸加計在途期間,惟原告遲至112年9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此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所載日期可考(見本院卷第9頁),均已逾越法定不變期間,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不合法,自應駁回。

又本件已因原告起訴逾期,欠缺實體判決要件,應予程序上駁回,自無從就原告對附表所示字號原處分之實體上主張為審究,附此敘明。

四、結論: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
編號 裁決書字號 裁決日期 送達日期 卷證頁碼 1 北市裁催字第22-1AQ291557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31頁 2 北市裁催字第22-1AQ292880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33頁 3 北市裁催字第22-ZFT178867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35頁 4 北市裁催字第22-F14412016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37頁 5 北市裁催字第22-D82073654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39頁 6 北市裁催字第22-D82075163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41頁 7 北市裁催字第22-D82076059號 112年6月5日 112年6月9日 本院卷第43頁 8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6039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45頁 9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5855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47頁 10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5659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49頁 11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5003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51頁 12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4812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53頁 13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4622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55頁 14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4442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57頁 15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4268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59頁 16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3993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61頁 17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3801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63頁 18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3605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65頁 19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3417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67頁 20 北市裁催字第22-1CT453233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69頁 21 北市裁催字第22-1AQ303359號 112年8月9日 112年8月17日 本院卷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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