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151號
112年度交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傑儂
蘇靜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分別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51號、112年度交字第17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各徵收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2件合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玟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