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7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國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112年度交字第178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