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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013號
原 告 科通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竹監裁字第50-E61B5015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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