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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038號
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
原告古憑等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上開當事人間112年度交字第2038號交通裁決事件,於中華民國1
13年8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劉家昆
書記官張育誠
通譯呂紹彥
到庭關係人:
原告古憑等 到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李忠台 未到
訴訟代理人黃曉妍律師 未到
複代理人高宏文律師 到
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同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理由要領:
一、原告於112年6月6日下午1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行經桃園市介壽路與保羅街口(下稱系爭路口)時,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到場處理後,嗣認定原告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於112年6月10日為舉發。被告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規定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112年10月12日新北裁催字第48-D19B91619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原告不服,主張當時道路受管制,非正常可通行狀態,交通混亂,伊無闖紅燈,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被告則認原告主張不可採,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以上均有卷內資料可稽)。
二、經本院當庭勘驗現場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系爭路口對向車道有工程車停放,原告打閃黃燈逐漸接近系爭路口,原告前的車輛在系爭路口號誌還是綠燈時有前行也有左轉,號誌轉紅燈後約6秒原告始行至路口停止線,附近同行車輛有停下,但原告未減速而闖紅燈,直至撞到機車才停止(本院卷第154頁)。勘認原告確實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原告當庭亦不爭執(本院卷第154頁)。原告應注意且得注意卻未注意,核有過失。是原處分予以裁罰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另一一論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張育誠
法官劉家昆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宣示判決筆錄,應於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
),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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