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2224,2024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2224號
原 告 謝宏義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UHBA00591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10月24日新北裁催字第48-UHBA00591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交通裁決事件,因卷證資料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12年7月30日5時4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松山機場11號柱前行人穿越道時,因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經民眾檢具違規影片向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提出檢舉,舉發機關員警查證後,認上開違規事實明確,遂依法製單舉發。

嗣原告於期限內向被告提出申訴,案經被告函請舉發機關查明原告陳述情節及違規事實情形後,仍認違規事實明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以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經過斑馬線閃黃燈須煞停且離行人須有3個枕木紋距離等規定,皆為滾動式調整後加進來的,原告還在嚴格的學習及適應中,並無不禮讓行人之意,且原告當時駕駛系爭車輛有減速煞車並於行人穿越道前停等,惟當時該3位路人並非要穿越馬路,而是在行人穿越道旁聊天,所以原告才繼續往前行駛,採證照片亦可見系爭車輛煞車燈有亮起。

又檢舉影片之播放速度異常,系爭車輛車速不到20公里,影片卻如此快速,原告請求檢舉人出示其檢舉使用之設備,是否具備中央標準局之合格檢驗證明。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經查檢舉影片,畫面時間05:46:59至07:47:02,行人已抵達路面邊緣欲過行人穿越道,同時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直行至行人穿越道前僅有1秒煞車暫停之動作,並未依上開規定減緩並暫停禮讓行人通過,反而逕行加速駛越行人穿越道。

且影片亦可見系爭車輛與行人間僅距離1個枕木紋,不足1公尺,原告違規事實已屬明確。

就原告主張檢舉之設備應具中央標準局之合格使用證明以示公信力一節,於交通違規案件中,除有涉及重量、速率、酒精測定值等與度量衡相關之違規情形者須使用經檢定合格之儀器採證外,其餘違規類型之採證儀器本無需有此要求。

本件之違規事實並非上述類型,且觀諸違規影片所示之錄影內容,除有明確顯示日期與時間外,亦為連續錄影,故該檢舉影片應可採納作為違規事實之證據。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㈠、應適用之法令:1、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裁處細則)第1條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規定:「(第1項)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2項)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核上開裁處細則及其附件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係用以維持裁罰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未逾越母法授權意旨與範圍;

再依本件違規行為時點之基準表記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汽車應處罰鍰6,0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及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核上開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訂定,且就基準表中有關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就不同違規車種,其可能衍生危害交通安全之輕重不同,而區分有機車或汽車,並就其是否逾越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標準,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㈡、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後述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有舉發通知單及送達證明、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及原處分暨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7至43頁、第49至50頁、第53至55頁),為可確認之事實。

㈢、經查:1、本件經舉發機關員警檢視影像,系爭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時,煞車燈亮起且有減速,但並未完全停止讓行人,於法不合;

另按「警政署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畫」不停讓行人先行之取締認定原則及應注意事項規定,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系爭車輛與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距離明顯不足,且當時天候視線佳、車流量小且該車有減速,應可發現行人佇立於行人穿越道欲穿越,仍執意從行人前方通行,難認有禮讓之意;

另檢舉人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清晰,且時間正確,難認設備異常致影響證據力等情,有舉發機關112年12月8日航警北分一字第1120012052號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57至61頁)。

2、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檢舉影像,勘驗結果如下,並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0至81頁、第85至95頁):【左下角紀錄器時間,下同】05:46:53,畫面可見檢舉人車輛前方行駛一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之營業小客車(即系爭車輛)。

05:46:59秒,可見道路前方有行人穿越道,號誌為閃黃燈並已可見有行人站立於該行人穿越道之右側(如紅圈處)。

系爭車輛雖於05:47:00秒亮起煞車燈,但仍持續向前方行駛,該煞車燈並於約1秒後即熄滅,並未於行人穿越道前暫停,此時可見系爭車輛前方即為行人穿越道,地面並有注意行人之字樣。

05:47:02秒,系爭車輛已繼續行駛至行人穿越道上,此時可見右側共有3位行人站立於該行人穿越道上,系爭車輛與該3位行人之距離不到2個枕木紋。

05:47:03秒,系爭車輛通過行人穿越道,該3位行人仍站立於行人穿越道右側,其中1人按下一旁號誌之按鈕。

05:47:05至05:47:14秒,3位行人向畫面左方通過該行人穿越道,且影片內容全程順暢連續,並未見有忽快忽慢、經剪接或中斷等其他異常情形。

3、是依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於05:46:59秒,已可見有行人站立於道路前方之行人穿越道上,而系爭車輛雖有短暫亮起煞車燈,但並未依規定完全停止禮讓行人先行,而在系爭車輛駛入行人穿越道時與行人行進方向之距離,則顯然未滿1個車道寬,該等行人僅得待系爭車輛行經行人穿越道後,始得通行,核與前開舉發機關函復之內容相符,足認原告本件違規事實明確。

從而,被告以原告於前揭時、地,駕駛系爭車輛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違規行為及故意,以原處分裁罰原告,即核屬合法有據。

原告徒以前開主張訴請撤銷原處分,實不足採。

4、另就原告主張請檢舉人出示其檢舉使用之設備,是否具備中央標準局之合格檢驗證明云云。

惟道交條例第7條之1規定之民眾檢舉舉發,僅需確認民眾提出之檢舉資料,可供查證、核對違規事實確實存在為已足,並無限定僅能以特定的證據方法為證明。

本件是舉發機關接獲民眾提出的行車紀錄器錄影資料後所為之舉發,而行車紀錄器具錄影功能,其存錄影像資訊可供還原現場情形,無涉數據準確性判斷,且具可驗證性,自可作為舉證違規事實之證據。

復經本院當庭勘驗上開行車紀錄器存錄影像後,清楚可見系爭車輛於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並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且影像中包含系爭車輛及周遭景物之顏色、場景、光影、色澤等,均屬自然拍攝、完整呈現,無人為造作、扭曲或修圖的跡象,難認有造假情事,並經本院勘驗時確認影片內容全程順暢連續,並未見有忽快忽慢、經剪接或中斷等其他異常情形(本院卷第80至81頁),是該等影片既已符合檢舉資料之可驗證性要件,自可採為認定原告交通違規之證據,原告前開主張,並不足採,併予敘明。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詳加審究,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結論: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本件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郭 嘉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