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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576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郭宗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112年度交字第257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本院前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限期命補正,逾期迄未補正,而以原裁定駁回其訴。
惟嗣查得抗告人有在原裁定作成前以郵寄郵政匯票之方式繳納裁判費,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起訴,尚有未合,本院爰依職權自行撤銷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意旨參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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