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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正慧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3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2581號判決提起上訴。
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何効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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