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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622號
原告朱麗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4K455A2、48-A02K469A5、48-A01K488A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日
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5 月31日
書記官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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