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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27號
原 告 黃燕妮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林文閔
訴訟代理人 周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8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PE1054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㈠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而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㈡本件原告起訴後,經本院函請被告重新審查後,以原112年8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PE10549號裁決書,有舉發違規事實誤植及易處處分(即易處加倍吊扣汽車牌照及吊銷汽車牌照)於法無效情形,乃將之刪除,而重新製開112年11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PE1054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送達原告,並就同一舉發交通違規事實為答辯。
然原告既已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重新所為變更後之裁決,並非完全依原告之請求處置,參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第3項規定反面解釋之旨,依法自不得視為原告撤回起訴,本院就此仍應以被告變更後即112年11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PE1054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為審理之標的,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事實概要: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於112年5月9日上午1時25分許,由訴外人林柏辰駕駛,行經桃園市桃園區福山街與大興路口,因有「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情形,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舉發機關)青溪派出所員警,開立掌電字第D1PE10549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車主即原告。
嗣原告向被告提出陳述,被告乃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以112年8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PE10549號裁決書裁處原告吊扣汽車牌照24個月,並為易處處分(即易處加倍吊扣汽車牌照及吊銷汽車牌照)。
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經被告重新審查更正後,另行製開112年11月9日桃交裁罰字第58-D1PE10549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送達原告。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要旨:㈠訴外人遇警方盤查時,係徒步行走於道路,並無駕駛系爭車輛,與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之「駕駛汽機車」要件不符,故已向員警明確表示拒絕酒測,仍遭裁罰,原處分於法無據。
㈡聲明: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主張及聲明要旨:㈠本件經舉發機關查復內容略為:「…旨案係本分局員警112年5月9日0時53分許,於桃園區大業路與大興路口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駕駛人(即申訴人:林柏辰君)駕駛旨揭車輛未開啟大燈,駕駛人見警駕車迴轉欲攔停時,隨將車輛停於桃園區福山街與大興路口轉角處,經上前盤查交談時發現其身有酒氣,要求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惟過程中消極不配合,告知相關法律效果後,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9項規定製單(掌電字第D1PE10548及D1PE10549號)舉發,員警取締符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等語。
㈡依採證光碟內容可見,訴外人騎乘該普重機車至違規地點停放,員警隨即抵達攔停,應無錯認之情形。
顯見訴外人騎乘系爭機車之事實明確,員警要求訴外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訴外人即應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惟依員警密錄器內容可知,訴外人堅稱未騎車而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違規事實明確。
㈢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爭點:原處分以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裁罰原告,有無違誤?
五、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按行為時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35條第4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次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㈡本件如爭訟事實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前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機關112年6月28日桃警分交字第1120043944號函(本院卷《下同》第41頁)、舉發機關112年9月26日桃警分交字第1120069284號函暨相關現場影音譯文、擷圖及路線圖(第45至52頁)、舉發機關112年11月1日桃警分交字第1120078155號函暨員警答辯報告書(第55至58頁)、舉發通知單(第59頁)、原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第61至65頁)、汽車車籍查詢(第67頁)、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等(第69頁)在卷可查,是訴外人於舉發時、地,確經員警當場攔查,並要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堪以認定。
㈢原告固主張,訴外人並無駕駛系爭車輛,卻遭員警攔查等語。
然經當庭檢視卷附採證影像光碟,其內容略以:「光碟檔案『000-0000(2)』中,『000-0000-4』檔案,攝影鏡頭自巷內監視器向巷口拍攝,為連續錄影之畫面,內容摘要如下:畫面顯示時間2023/05/09(下同) 00:51:48,檔案時間00分37秒許,訴外人林柏辰騎乘系爭機車轉進巷弄,且機車大燈未開啟。
畫面顯示時間00:51:51,檔案時間00分40秒許,訴外人林柏辰將系爭機車停妥。
畫面顯示時間00:52:00,檔案時間00分50秒許,訴外人林柏辰停妥系爭機車後走到巷口,警車同時轉進巷口」。
光碟檔案『000-0000(1)』中,『000-0000-1』資料夾中『2023_0509_010415_099』、『2023_0509_011708_100』2個檔案,攝影鏡頭自女員警隨身錄影器拍攝,內容為攔查訴外人林柏辰之過程,摘要如下:女員警:你沒有騎車?那臺就你的,沒有騎車?還是要調監 視器?(畫面時間約為01:04:20)女員警:車子誰的啦!(畫面時間約為01:04:28)林柏辰:我沒有騎啊!(畫面時間約為01:04:30)男員警:叫什麼名字?(畫面時間約為01:04:36)林柏辰:林柏辰(畫面時間約為01:04:36) 女員警:那不然咧…你怎麼來的?住哪邊?(畫面時間約為0 1:04:42)林柏辰:從那邊走過來的啊。
(畫面時間約為01:04:43)女員警:車子是你的!我們剛剛就看到你了。
(畫面時間約 為01:04:47)女員警:車子誰的啦!(畫面時間約為01:04:49)女員警:有喝酒是不是?(畫面時間約為01:04:51)林柏辰:啊我沒騎車不能喝酒?(畫面時間約為01:04:54 )女員警:你吹一下(畫面時間約為01:04:55)【林柏辰吹測酒精感知器有酒精反應(畫面時間約為01:05:00)】女員警:還是我調監視器給你看?(畫面時間約為01:05: 05)林柏辰:不用調啊,啊就沒騎車啊!(畫面時間約為01:05 :07)【警方請同仁送酒測器至現場支援,並請求協助調閱監視器畫面(畫面時間約為01:05:45至01:27:23)】【林柏辰持續以「警方攔下伊時,伊並未騎車而是走路,走路為何要吹酒測」為辯詞(畫面時間約為01:21:13至01:24:05)】女員警:那我跟你說,我們現在就是要對你實施酒測,你有 沒有要測?沒有就是拒測。
(畫面時間約為01:27 :03至01:27:07)林柏辰:你告訴我原因,我為什麼要測?(畫面時間約為01 :27:07)女員警:因為你剛剛騎車,酒後駕車,刑法第185-3酒後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
林柏辰:啊它是動了嗎?(畫面時間約為01:27:17)男員警:監視器就拍到你從那邊騎來這邊停車,然後走過來 被我們警方攔到,你又說你從10點喝到現在。
(畫 面時間約為01:27:23至01:27:31)林柏辰:如果走路還要酒測,那你們就測啊,我無所謂啊( 畫面時間約為01:27:31至01:27:36)女員警:你有沒有要測?我們現在警方要對你實施酒測,你 有沒有要測?你可以拒測,我沒有強迫你要酒測啊 (畫面時間約為01:28:00至01:28:13)林柏辰:你攔我的時候是走路還是騎車?我走路被你攔下( 畫面時間約為01:28:40至01:28:53)林柏辰:那你就給法院弄嘛,我拒測,不是啊,我走路還要 被測喔?我先查一下走路要不要被測。
(畫面時間 約為01:28:53至01:29:05)女員警:你要不要測?我們就是合理懷疑你酒後駕車,你有沒有要測?沒錯,騎000-0000那臺。
(畫面時間約為01:30:38至01:30:50)男員警:我先告訴你拒測的四個要點,如果你要實施拒測, 你要被罰款18萬,然後會吊扣執照,兩年內不能再 考,然後會實施上課講習,然後那臺車我們會扣走 ,就這樣子。
(畫面時間約為01:31:38至01:31 :54)男員警:我問你3次,你不回答,我就當你拒測。
(畫面時 間約為01:32:48至01:32:53)男員警:警方於112年5月9號01時21分對你實施酒測,你有 沒有要測?若你不回答,唸完三次後,當你拒測, 一樣開單給你,第一次結束嘍。
(畫面時間約為01 :32:55至01:33:10)男員警:112年5月9號01時22分,現在警方對你實施酒測, 你要不要測?如果你不回答我當你拒測。
(畫面時 間約為01:33:59至01:34:08)林柏辰:我不是不回答,我先查我的權益。
(畫面時間約為 01:34:09)男員警:沒關係,當我唸完3次,我當你拒測,開單送你。
拒簽拒收都可以,沒關係,我會附上所有資料。
( 畫面時間約為01:34:10至01:34:25)男員警:要唸第3次嘍,112年5月9號01時23分,警方對你現 在實施酒測,我們監視器都調到,合理懷疑你酒後 騎車(停止)。
(畫面時間約為01:35:00至01: 35:16)男員警: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姓名林柏辰,騎乘000-00 00機車,行駛於桃園區大興路與福山街口,警方對 你實施酒測,你3次拒絕,沒有給我回答,就當你 拒測,現在開罰單給你。
(畫面時間約為01:35: 19至01:35:40)男員警:警方對你實施開單,你要收嗎?(畫面時間約為01 :36:12)林柏辰:我不收,我不收(畫面時間約為01:36:14)男員警:你要簽名嗎?(畫面時間約為01:36:16)林柏辰:我不簽(畫面時間約為01:36:17)男員警:所以拒測拒簽拒收嘛。
(畫面時間約為01:36:18 )林柏辰:我沒有拒簽拒收,我現在正在查我的權益。
(畫面 時間約為01:36:24)。」
等情。
足見執勤員警係因見訴外人駕駛系爭車輛,未開啟大燈行車之異常駕駛行為,屬已生危害交通安全之交通工具,故而依法跟隨攔查,見訴外人欲規避員警攔查,將系爭車輛轉進巷弄停放後離去步行,方即上前攔查,並於過程中發現訴外人散發酒味,依客觀合理判斷有酒後駕車情形,要求進行酒精濃度測試,核與員警答辯報告書所載情節相符,是相關攔查要求實施酒精濃度測試過程,尚無不法之處。
縱員警實施攔查當下,訴外人已停車未駕車狀態,然員警既已自原告駕車時即跟隨調查,綜合查得之客觀事證,認原告有酒後駕車之可能性,自得依法實施攔查要求酒測。
本件原告主張訴外人並未駕駛系爭車輛,無端遭員警攔查要求實施酒測等情,並非可採,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9項規定裁罰原告尚查無違誤之處。
㈤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綜據上述,本件原處分查無違誤之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慈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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