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405,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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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405號
原 告 高清隆 住○○區○○路0段000巷0號8樓

被 告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桃園市○○區○○路00號7、8樓
代 表 人 林文閔 住○○市○○區○○路00號7、8樓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桃園監理站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桃交裁罰字第58-DB0000000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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