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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義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本院民國113年3月29日112年度交字第513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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