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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612號
原 告 仟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熙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影本到院。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規定,原告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起訴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啟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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