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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交字第833號
原 告 李進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4日具狀提起行政撤銷交通裁決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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