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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87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陸元煦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87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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