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900,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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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900號
原 告 旦金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2年8月7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1ZPY07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8條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為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交通裁決事件,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又本件依兩造所述各節及卷內資料,事證已臻明確,爰依同法第237條之7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

二、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6日08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臺北市華江橋機車道,因「吐氣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未滿0.25mg/L(酒測值達0.15mg/L)」之違規行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於112年8月6日填製第A01ZPY074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舉發原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案移被告。

嗣原告申請裁決,被告乃於112年8月7日開立北市裁催字第22-A01ZPY074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依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原告收受後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112年8月6日早上8時38分行經華江橋機車道被女警攔查酒測,前一晚有喝一點酒,我有要求女警給我漱口喝水,但女警不允許,加上語言不通,導致酒測值為0.15標準值內,希望警方保留案發時的密錄器影像。

㈡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答辯要旨:有關原告稱未提供飲用水漱口一節,說明如下:1、原告遭攔停後因酒氣,員警使用簡易酒精感知器初步判斷原告酒徵,有酒精反應。

2、原告於攔查當下告知員警並未飲酒,此有員警職務報告(證物4)可證。

3、員警宣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並給原告審閱並簽名在案,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規定:「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4、末查原告亦自承112年8月5日晚間有飲酒,此時距酒測亦超過15分鐘以上。

5、綜上所述,本案依據上開細則原告飲酒距檢測已達15分鐘,且原告攔查當下告知並未飲酒,係酒測完成後自承前晚有飲酒,故不需要另外提供漱口水予原告,原告所陳理由非撤銷原處分之依據。

㈡聲明: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爭點: 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未給予原告漱口,逕要求原告接受酒測,程序上是否合法?

六、本院之判斷:㈠應適用之法令⒈道交條例: ⑴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

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⑵第24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下稱安全規則):⑴第1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

」。

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下稱處理細則):⑴第19條之2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第1項)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或第73條第2項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

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三、告知受測者儀器檢測之流程,請其口含吹嘴連續吐氣至儀器顯示取樣完成。

受測者吐氣不足致儀器無法完成取樣時,應重新檢測。

四、因儀器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儀器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第2項)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儀器列印之檢測結果紙上簽名確認。

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第3項)實施第1項檢測成功後,不論有無超過規定標準,不得實施第2次檢測。

但遇檢測結果出現明顯異常情形時,應停止使用該儀器,改用其他儀器進行檢測,並應留存原異常之紀錄。」

㈡如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上述之爭點外,其餘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舉發通知單、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警員職務報告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原處分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機車車籍查詢、駕駛人基本資料(見本院卷第39-40、47、48、50、55-57、59、61頁)等在卷可稽,堪認為真實。

㈢員警於實施酒測過程中未給予原告漱口,逕要求原告接受酒測,程序上係屬合法:⒈按對汽車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測試之檢定時,應以酒精測試儀器檢測且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二、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15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此規定中明定若受測者不告知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15分鐘,受測者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15分鐘後進行檢測,無非是為避免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受測者飲用酒類之時間過近,造成受測者口腔內仍殘留酒精成分而影響檢測結果。

惟若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受測者飲用酒類之時間已超過15分鐘,則無殘留酒精成分影響檢測結果之可能,即使警方拒絕受測者要求喝水漱口之要求,亦無違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問題。

⒉經本院當庭勘驗相關影像檔案,結果如下:⑴2023_0806_083410_420.MP4①(畫面時間08:35:36-43)畫面係由員警之密錄器拍攝,畫面時間08:35:36,員警攔停一藍色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並請系爭車輛駕駛朝酒精檢知器吹氣後,隨即請系爭車輛駕駛移動至道路旁。

(畫面時間08:35:36-36:22)員警:來,抱歉,幫我吹一口氣,這邊員警:來,這邊員警:來車子先熄火,人先下來齁,最後一次飲用酒類是 什麼時候系爭車輛駕駛:蛤?員警:最後一次飲用酒類是什麼時候系爭車輛駕駛:沒有啊,我沒有喝酒啊員警:還是你有吃什麼東西系爭車輛駕駛:有,我吃檳榔員警:吃檳榔什麼時候吃的系爭車輛駕駛:早上啊,早上吃的員警:啊你昨天、今天都沒有喝任何的酒類嗎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沒有員警:多久之前吃的系爭車輛駕駛:蛤?員警:多久之前吃的系爭車輛駕駛:就是大概……凌晨的時候員警:好,那我這邊幫你做個酒測喔,因為有數值,我們依規定還是要做系爭車輛駕駛:好員警:這邊小心齁,我開門你小心喔。

②(畫面時間08:35:36-43)畫面可見員警自後車廂取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予系爭車輛駕駛,並告知時間及拒測之法律效果。

(畫面時間08:36:22-37:09)員警:來,先生,現在時間112 年8 月6 號8 點35分,我們進行酒測攔檢稽查。

員警:先生剛剛跟你確認過,你沒有飲用什麼蜂膠、感冒糖漿、漱口水、薑母鴨、燒酒雞都沒有嘛,或是酒類都沒有系爭車輛駕駛:都沒有都沒有員警:都沒有齁員警:好,跟你宣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等下幫先生做酒測,如果先生拒絕的話,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你的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3 年內不得考領,還有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跟吊扣你的機車車輛牌照2 年。

如果說你是十年內第2 次拒測的話,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第3 次就是再加18萬元,那一樣都會當場移置保管你的汽機車,吊銷駕駛執照,5 年內不得考領,還有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那公路主管機關可以公布先生你的照片、姓名跟違規事實,那一樣會吊扣機車車牌兩年,那不管是等下超過數值或是拒測的部分……⑵2023_0806_083710_421.MP4①(畫面時間08:37:10-23)畫面可見員警手持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告知系爭車輛駕駛拒測之法律效果。

(畫面時間08:37:10-37:38)員警:吊扣車牌的部分,等下都是直接開走系爭車輛駕駛:好員警:好,現在時間112年8月6日……系爭車輛駕駛:這車子不是我的,是我老闆的員警:等一下,8 點36分宣讀完畢,對,但就是說如果你有超過數值的話系爭車輛駕駛:喔喔,沒有沒有沒有,可以可以員警:原則上,如果你沒有這些東西或者說沒有喝任何的酒類,是不會有任何的反應,除非是說你可能有吃到什麼東西含有酒精成分的,都清楚這邊兩格幫我簽名系爭車輛駕駛:好,在哪邊簽員警:這格和這格。

②(畫面時間08:37:38-38)畫面可見員警自後車廂取出呼氣酒精測試器之吹嘴及檢定合格證書影本,畫面時間083836,員警將酒精測試器遞給系爭車輛駕駛。

(畫面時間08:37:50-40:09)員警:好,這個吹嘴,幫我檢查包裝沒有問題,幫我打開給我系爭車輛駕駛:好員警:ok,好,那,之前有做過酒測嗎系爭車輛駕駛:酒測,有啊員警:啊有因為酒駕被攔過嗎系爭車輛駕駛:沒有員警:沒有齁,這邊給你看一下,等我們機器歸零完成,這邊等他跑一下,啊這個期限先給你看,這台,這張是這台的檢定合格證書有效期限113 年1 月31日,沒問題齁,現在我們進行歸零完成,啊等下吹出來的數值0 到0.1 是沒問題讓你離開,0.15到0.2 是開單扣車扣牌吊扣駕照,0.25以上是開單扣車扣牌吊扣駕照以公共危險罪移送,啊這邊,幫我吸飽開始吐氣系爭車輛駕駛:可以給我漱口一下嗎員警:啊你不是說你是…沒有喝啊不是嗎系爭車輛駕駛:對啊,沒有喝啊員警:對啊系爭車輛駕駛:對啊,沒有喝啊,可是還是,我想要喝個水員警:不是喝水,而且你也沒有喝,你也是距離你說你吃檳榔也是兩三點了啊系爭車輛駕駛:對啊對啊,我凌晨的時候員警:對啊,現在已經超過那麼久,而且你也,不是說你沒有喝任何東西系爭車輛駕駛:沒有沒有員警:這邊,來幫我吹氣系爭車輛駕駛:可以嗎員警: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再來,好可以了,0.15,有數值,你真的沒有吃任何的東西嗎,因為他這個一定是有酒精成分系爭車輛駕駛:我就是昨天有喝員警:那你昨天就有喝嘛,你又說沒有系爭車輛駕駛:我是今天都沒有喝員警:有我剛剛有問你說昨天啊系爭車輛駕駛:我昨天有喝啊,昨天下班時候喝員警:對啊,那你下班喝到幾點系爭車輛駕駛:下班後就…就…2 點,我下班就11點12點啊,然後喝到1點2點啊員警:對啊,你這樣子……系爭車輛駕駛:昨天喝的員警:昨天喝的一樣啊系爭車輛駕駛:我今天沒有喝酒啊員警:對,但是昨天喝的你現在這個就是殘留的酒精數值是宿醉,啊先生抱歉,因為15的部分我剛剛跟你說明過了,15的話就要開單扣車扣牌吊扣駕照,啊你是要去上班嗎系爭車輛駕駛:對啊現在要去上班啊,對啊騎公用車來的員警:啊跟老闆說一下,你現在車子要被扣走 ⑶2023_0806_084010_422.MP4 ①(畫面時間08:40:10-4309) 系爭車輛駕駛:這是我第一個…… 員警:來等一下齁 系爭車輛駕駛:等下我車子還要開啊怎麼辦 員警:你稍等一下,我等下和你說明 系爭車輛駕駛:好好 系爭車輛駕駛:小姐如果剛剛… 員警:來這邊 系爭車輛駕駛:……給我喝一點水就可以啊 員警:欸其實基本上水只是漱掉…… 系爭車輛駕駛:漱口也可以啊 員警:不是,漱掉只是漱你嘴巴的酒精,啊你剛剛就跟我 說你都沒有喝啊 系爭車輛駕駛:對啊,啊我跟你講說要喝一點,漱口這樣 員警:不是,喝水 系爭車輛駕駛:不是,漱口啊 員警:對,但是因為你剛剛就是說你都沒有喝任何的東西 啊,你有吃…我剛剛不是還跟你確認說是不是上面這些東西 有沒有,你都說都沒有啊 系爭車輛駕駛:我現在再一次漱口可以嗎 員警:沒有辦法再一次,測出來已經測出來了,這張已經 出來了就不行了,來先生這邊喔,麻煩一下幫我簽名 系爭車輛駕駛:0.15是要罰多少啊 員警:開單扣車扣牌,你之前有被開過嗎 系爭車輛駕駛:沒有,都沒有啊 員警:你沒有被開過原則上是最低的,來這邊被測人幫我 簽名,啊下面車牌寫一下,簽名 系爭車輛駕駛:簽名喔 員警:然後下面車牌 員警;系爭車輛駕駛:車牌 員警;員警:你小心喔 系爭車輛駕駛:…0582 員警:啊是登記老闆的名字嗎還是… 系爭車輛駕駛:對對對老闆的名字 員警:啊你的身分證號是A然後呢 系爭車輛駕駛:0000000000 員警:好,啊這邊一樣的幫我寫一下喔,因為我們回去有 兩個資料要貼,知道老闆是什麼名字嗎 系爭車輛駕駛:尤…尤…員警:尤什麼 系爭車輛駕駛:他的全名我也不知道啊 員警:尤登富 系爭車輛駕駛:尤登富對對對 員警:沒錯齁,啊這邊一樣幫我寫一下,我看一下喔,啊 你跟老闆講一下,你說,這個部分車子我們要扣車,看他… 跟他講一下車子暫時沒辦法‥ 系爭車輛駕駛:車子還要扣嗎 員警:要扣車扣牌,然後車子的部分你要繳完罰單才可以 領回去,啊車牌的部分我們會拆走,所以領回去是沒有車 牌的,車子不能騎。

你先跟他聯絡一下啦。

⑷2023_0806_084310_423.MP4 ①(畫面時間08:44:42-58) 員警:有老闆的電話嗎 系爭車輛駕駛:有,等一下喔,好像只有他的LINE 員警:好,啊你的電話,有沒有你的,手機 系爭車輛駕駛:0000000000 員警:158 、994158嘛,啊你幫我確認一下,你只有他的L INE是不是,沒有電話 系爭車輛駕駛:等一下我看一下 員警:好,謝謝 ②(畫面時間08:45:52-08:46:09) 員警:有嗎,沒有的話我就一樣key 你的,車主的電話, 還是公司的電話也可以 系爭車輛駕駛:公司的電話我剛剛打沒有接啊 員警:電話號碼多少,公司的 系爭車輛駕駛:你說我們攤位的嗎,還是…… 員警:好,沒關係,那那就這樣子 ⑸2023_0806_084610_424.MP4 ①(畫面時間08:46:10-47:56) 員警:啊你跟老闆說一下,啊你車子、車上有沒有什麼東 西要拿起來的,因為車子扣走你沒有辦法馬上… 系爭車輛駕駛:這樣是……(後聲音模糊) 員警:錢錢錢,拿走,這個太危險了,啊你要收好喔。

先 收好,先收好,這邊幫我手寫簽名,這張是酒、就是酒駕 的部分數值0. 15 …… 系爭車輛駕駛:喂、喂……(與他人通電話) 員警:幫我簽一下名字,由左至右,這張是針對你酒後駕 車數值0.15的部分,嘿 系爭車輛駕駛:壓在這邊 員警:可以可以,你直接壓在這上面沒關係,這個是說代 表你這個號碼跟著你這個名字 系爭車輛駕駛:剛才…漱口一點就沒事啊 員警:啊,我要跟你解釋,漱口是漱嘴巴裡的酒氣 系爭車輛駕駛:對啊對啊對啊 員警:但吐氣是吐你肺裡面的酒氣,所以你身體還沒退, 吐出來是一樣的 系爭車輛駕駛:0.15這樣罰單大概多少錢啊罰單這 員警:要看裁決所,啊但是你如果是第一次… 系爭車輛駕駛:第一次啊對 員警:那就是最低的 系爭車輛駕駛:最低是大概多少 員警:我等下幫你查一下,因為最近是修法的部分,來, 我先把這邊弄完我再幫你查好不好,因為要印的單子比較 多 系爭車輛駕駛:好 ②(畫面時間08:48:28-49:09) 員警:還是我這邊先處理完你再聯絡,齁,來這邊是針對 你的吊扣牌照的部分,這邊幫我一樣的位子簽名,由左至 右簽名,扣牌,可以嗎 員警:好,啊這張齁,幫我簽名兩個地方,這裡,打勾的 地方,就是說你的車子,我們剛剛有跟你確認過,你貴重 物品、錢已經拿起來了,啊等下我會給你一張扣車單,代 表說我們有,呃,移置保管你的車子 ⑹2023_0806_084910_425.MP4 ①(畫面時間08:49:10-51:19) 員警:來這邊我一張一張跟你說明,這張是針對你酒駕的 部分,數值0.15,這張5 天後30內你要到臺北交通事件裁 決所,原則上你現在超過的數值,雖然有超過,但你是第 一次,所以是罰最低的,來這張先給你 系爭車輛駕駛:超過…0.15沒有… 員警:是超過了,0.15,我這剛剛…15到24含15,啊對不起 ,然後這張是針對你的機車車輛牌照扣牌的部分,這張, 等下牌我們會拆走,所以這張是不需要繳的,只是跟你說 這個有扣牌,啊,因為你不是車主,我剛剛有開,但是這 個部分會寄給老闆,所以不會給你齁,啊這張是車牌、車 的部分我們吊扣,呃,扣車,所以這個部分,這張是說我 們有扣車的部分,然後你到時候領車要帶著這張,那領車 的話,你先打電話到這邊,這支,這支電話,問說你要領 車,車子有沒有在這裡,沒有的話問他,或打電話過去公 有北投保管場,問說有沒有在保管場,北投保管場這裡 系爭車輛駕駛:在北投…… 員警:因為,原則上我們扣車只會放個三天,如果超過三 天我們就移到北投,如果你看老闆什麼時候方便過來載, 因為到時候車牌我們拆掉,只能用牽的,或是用載的,不 能騎,因為他會沒有車牌,啊你車子只有這一支鑰匙嘛, 啊你安全帽是要掛著嗎還是你要拿走 系爭車輛駕駛:我要拿走 員警:那還有什麼東西要拿的 系爭車輛駕駛:啊車子等下不能…… 員警:要繳完錢才能牽 系爭車輛駕駛:啊繳完就是把… 員警:繳在這個、這張拿去繳 系爭車輛駕駛:現在可以繳嗎,晚一點可以繳嗎 員警:你要去臺北交通事件裁決所繳,晚一點可以繳,啊 繳完帶著收據和這張,老闆本人或者是老闆…但因為這是公 司車嘛,或者是老闆的證件或是老闆的委託書都可以,因 為車子是掛老闆的名字,那就看老闆寫委託書或是怎樣 ②(畫面時間08:51:45-52:09) 員警:15000 到90000 ,啊原則上你最低是15000 ,原則 上,啊你再去問裁決所,啊你水要不要也拿走 系爭車輛駕駛:這個就好了 員警:這個就好了喔,那,這樣子的話如果沒有問題的話 你就可以先離開了,啊到時候有任何問題,罰單上面有我 們分隊的電話,再打過來,這裡,一樣的位子,那張,這 邊有我們的電話再打過來 系爭車輛駕駛:這個是,車子會……你們…… 員警:我們會騎到我們的交通分隊 ⑺2023_0806_085210_426.MP4 ①(畫面時間08:52:10-29) 系爭車輛駕駛:交通分隊在哪邊 員警:環河南路二段102號6樓 系爭車輛駕駛:環河南路二段喔 員警:你就找萬華交通分隊就有了,啊路上小心,注意安 全,掰掰 系爭車輛駕駛:啊就剛才讓我喝一點就沒事了啊 ⒊又卷附警員職務報告書記載略以:「(警員)於112年8月6 日7時至11時擔服交通執法事故防制勤務,於華江橋機車道 往臺北市下橋處逕行酒測攔檢稽查,於08時許見當事人面 目通紅且對酒精檢知器呼氣有反應,遂請該民眾配合進行 酒測,警員酒測前詢問該民眾昨日或今日是否有飲用酒類 ,或食用可能含酒精成分之食品,該民眾稱均無,於告知 拒測法律效果並且出示酒精濃度檢測器合格證書後,該民 眾要求喝水,警員告知該民眾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詢問受測者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 結束時間,其距檢測時已達十五分鐘以上者,即予檢測。

但遇有受測者不告知該結束時間或距該結束時間未達十五 分鐘者,告知其可於漱口或距該結束時間達十五分鐘後進 行檢測;

有請求漱口者,提供漱口。』

故該民眾自述未飲酒 故無需漱口即進行酒測,經檢測數值為0.15mg/L後該民眾 才自述112年8月5日晚上有飲酒」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 。

⒋是以,原告於員警實施酒測過程中,原先表示酒測當日及前 一日均無飲用任何酒類,後改口稱前一日下班約11、12時 許有喝酒,喝至1、2時許等語,則無論原告聲稱酒測當日 及前一日均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或其所稱酒測前一 日有飲酒等情屬實,其既無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或其 酒精測試之時間距離所稱飲用酒類之時間已超過15分鐘, 無殘留酒精成分影響檢測結果之可能,即使員警拒絕原告 要求喝水漱口之要求,均無違背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之 問題。

是原告主張員警不允許其漱口云云,洵非可採。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爭訟概要欄所示 之時、地,確有「吐氣酒精濃度達0.15以上未滿0.25mg/L (酒測值達0.15mg/L)」之違規事實,原處分認事用法核無 違誤,原告請求於法無據,無從准許。

㈤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 要,併予敘明。

七、結論: 原處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原告主張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依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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