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行政-TPTA,112,交,920,202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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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字第920號
原 告 嘉洲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文欽(董事)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北市裁催字第22-A00S3Y24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一、二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訴狀應記載:1.原告公司之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2.代表人之住所或居所。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應補正提出由原告及代表人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

三、如委任訴訟代理人,應符合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之資格(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依同法第50條、第51條第3項規定提出委任書,表明代理權之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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