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交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郭俊哲
上列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112年度交再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後段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雅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