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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停字第7號
聲 請 人 集安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宗榮
0000000000000000 送達代收人 蔡欣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112年度交字第917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楊甯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呂宣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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