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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停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秋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間公寓大廈管理事件,聲請停止桃園市政府民國112年5月31日府都建寓字第1120148686號裁處書所為關於新臺幣(下同)3,000元罰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定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依法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惟繳費後,若本件聲請有與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之情形,仍應予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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