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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22號
原告楊濬光
上列原告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案號: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原告起訴時繳納二千元,應補繳二千元。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審判長法官黃翊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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