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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1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張方大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列原告因建築法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112年6月30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0806784號(案號:0000000000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二、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記載原告之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怡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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